时间:2017-04-01 来源:人才德州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山东省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山东省技术能手。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山东省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命名。评审委员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技术能手由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省级技能竞赛产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并命名。
第二章 申报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为:1、山东省境内各类企业职工;2、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4、职业技能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竞赛获得优秀成绩者;5、设区的市或省属行业、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获得者。
第五条 “山东省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1、第四条的1、2项条件;2、国家一类竞赛前15名、二类竞赛前6名或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3名(一类竞赛系指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或全省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指国家或省有关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国或全省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设区的市或省属行业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推荐上报省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第八条 “山东省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同时报送《山东省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四章 评审奖励
第九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100人左右,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及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山东省技术能手”每年命名一次,每次控制在100人左右。每3年表彰一次。
第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200元。“山东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准拨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获山东省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加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山东省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有关奖励政策,从2003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