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3 来源:人才服务中心
德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德人组发〔2016〕7号
德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房租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来德州创业,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国内重点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本细则所称创办企业,须在我市依法注册,进行税务登记,符合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创业方案。
第三条 补贴标准。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自缴纳养老保险之月起,由市财政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和当季周边市场价格给予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最高补助金额市级中心城区不超过8000元/月,县级中心城区不超过5000元/月,其他不超过1500元/月。
房租补贴时限最长为5年。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政策的,补贴时限一并计算,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申请。市人社局常年受理,随到随审。
(一)申请房租补贴的大学生企业,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费发票。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大学生企业,填写《德州市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并持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第六条 审批。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用人单位及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每月25日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八条 不再经营所创办企业的,停发房租补贴。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400-0534-
678,监督电话:0534-2687291。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德州市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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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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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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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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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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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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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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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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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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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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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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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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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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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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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 社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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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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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项由市人社局填写;
2、本表一式5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
德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